多式联运价格术语问题

发布时间:2023-12-18 点击:150
[问]有关多式联运的划分界限是不是以进出口国的关境为依据的呢?举个例子:从中国出口到南非,装运港是温州,目的港是johannesburg,但海运只是从温州到durban(南非的一港口),从durban到johannesburg要通过铁路运输,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不是算做是单一的海运呢?
因为我司这样出的货,得到的是海运提单。同样这样出的货,贸易术语用的是cfr johannesburg,据我了解cfr仅适用于海运,那这里的海运界限是不是也是以在南非关境之外为标准呢?这样的问题我想了好长时间了,也问过一些人,可终究没有明确的答案,请回复一下。谢谢!
[答]所谓多式联运,是指从装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包含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——海、陆、空、内河等。如你所说的从温州到南非的约翰内斯堡(johannesburg),这里经过了海运——从温州到德班(durban),再经陆运——德班到约翰内斯堡。这已经算是多式联运了。
但国际贸易意义上的多式联运,不光是要有这样的前提,而且要有“多式联运提单”——也就是“多式联运”合同。而我们平常所做的虽然是这样的事实,但拿到的一般只是海运提单,而非“多式联运提单”,这样,虽有多式联运之实,但不符“多式联运”之定义。
因此,一般仍沿用了cfr这样的海运格式。但真正意义上应该使用cpt或cip这样的价格条款。这两种条款对应的是cfr和cif条款。前者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;后者如你所知,只适用于海运。
但我们的一些朋友,包括一些国外客户,他们也没有真正理解这些价格条款的含义或区别,所以仍沿用cfr和cif条款来处理这种目的地在内陆的交货形式,而不知道应该用cpt和cip条款。
所以,你们的货物目的地如果是在约翰内斯堡,那么应该使用cpt或cip条款——尤其是货物用集装箱运输。